段瑞春秘书长谈“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评选标准

来源:何梁何利基金会 时间:2009-07-28


    在7月19、20日“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评审会上,评选委员会秘书长段瑞春重申了“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基本定位和评选标准。他说,“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是2006年基金改革评选工作的产物,是基金伴随建设创新型国家主旋律,与时俱进的成果。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第九条规定:“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具有高水平科技成就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着名品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分设青年创新奖、产业创新奖、区域创新奖。对《评选章程》的上述规定,应当这样理解:

    首先,“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本人要有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就,不能只是组织和管理者。章程要求“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必须是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最主要完成人;但“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对获奖人科技成就的要求不同,只要求本人有高水平科技成就,对主要科技创新成果有重要的科技贡献。

    第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必须有成功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践。具体说,要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有突出成绩。我们要充分认识和正确评价科技产业领军人物的价值和贡献,其优秀科技产业家属于“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的荣誉主体。

    第三,“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应当在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和着名品牌方面有重要建树。因为仅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获科技产业化,并不是创新的最终目标。只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拥有强大知识产权和着名品牌,才能真正从市场获得丰厚回报,才能使我国产业走到世界的前列。这是衡量获奖人应具备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必须是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这是《评选章程》对获奖人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2006年信托委员会会议确定,这里所说的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根据按照科学分析预期能够取得的和潜在的重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