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何梁何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何善衡慈善基金會有限公司、梁琚博士、何添博士和偉倫基金有限公司捐款成立。
第二條 本基金的宗旨是:
(一) 促進中國的科學與技術發展;
(二) 獎勵取得傑出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評獎條件
第三條 本基金獎勵和資助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各個學科(見第九條所列)工作的個人。
第四條 本基金獎勵和資助具備下列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一) 對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傑出貢獻;
(二) 熱愛祖國,積極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三) 在國內科學技術研究院(所)、大專院校、企業以及信託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機構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或技術工作已滿5年。
第五條 本章程所稱的傑出貢獻是指:
(一) 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對促進科學發展有重大意義;
(二) 在技術科學領域進行重大發明、創新,對推動技術進步有重要貢獻;
(三) 在社會發展方面進行重大科學研究,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重要作用。
第六條 獲獎候選人須由評選委員會選定的提名人以書面形式推薦。提名人由自然科學
各學科領域具有一定資格的專家包括海外學者組成。
三、獎項
第七條 本基金設「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和「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每年評獎一次。
第八條 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授予長期致力於推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貢獻卓著,並取得國際高水平學術成就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獲獎人每年最多不超過5名,各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100萬港元。
第九條 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特定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發明、發現和科技成果者,尤其是在近年內有突出貢獻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按學科領域分設下列獎項:
(一) 數學、力學獎
(二) 物理學獎
(三) 化學獎
(四) 天文學、氣象學獎
(五) 地球科學獎
(六) 生命科學獎
(七) 農學獎
(八) 醫學、藥學獎
(九) 技術科學獎(資源、交通、環保專業)
(十) 技術科學獎(機電、信息、工程專業)
(十一) 技術科學獎(材料、化工、冶金專業)
(十二) 其他
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獲獎人每人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15萬港元。在不突破當年獎金總額的前提下,獎勵名額由評選委員會根據評選情況確定。評選委員會在確定獲獎名額時,應適當考慮學科間的平衡。
四、評選委員會
第十條 本基金成立由國內外知名學者組成的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經過信託委員會認可後,獨立行使職能,負責評選和授獎工作。
第十一條 評選委員會委員最多不超過20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及秘書長一人,由國內學者及海外學者擔任,兩者之人數比例為每四名委員中,國內學者為三人,海外學者為一人。評選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信託委員兼任。其中主任由出任信託委員的科學技術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之一由出任信託委員的教育部副部長兼任。
評選委員會秘書長由科學技術部選派適當人選擔任。
評選委員會委員每3年更換四分之一(不包括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從1998年開始執行。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北京,掛靠科學技術部。
第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可視情況需要,組織若干專業評審組。
第十三條 本基金獎項由專業評審組根據提名人的推薦結果進行初評,提交評選委員會終評。
第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實行一人一票制,以無記名形式表決確定獲獎人。獲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授予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獲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授予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
第十五條 評選委員會可根據年度資金運作情況和評選情況,適當調整獎勵項目和獎金總額。
五、授獎
第十六條 評選結果於公佈前須徵求獲獎人本人意願,並通知捐款人及信託委員會。獲獎人於獲獎後須繼續在國內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工作不少於3年。
第十七條 每年適當時候舉行頒獎儀式,向何梁何利基金獎獲得者頒發證書和獎金,並通過新聞媒介公佈獲獎人員名單及其主要貢獻。
六、出版物和學術討論會
第十八條 本基金每年出版介紹獲獎人及其主要科學技術成就的出版物。出版物的出版工作由評選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本基金於每年頒獎後在北京舉辦學術討論會,由獲獎人介紹其學術成就及相關學科領域的進展。根據基金財政狀況,本基金各專業領域專題學術討論會可在海外舉辦。本基金學術討論會由評選委員會負責組織,並邀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予以協助。
七、附則
第二十條 本基金評選委員會每年例會一次,審議當年工作報告和決定下年度獎勵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基金評選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